【官网公告】“代报”有风险 “包过”不可信
“代报”有风险 “包过”不可信
新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陆续开始报名,请广大考生诚信报名、诚信参考,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应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不得委托他人或机构代为报名、代为承诺。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将加大惩处力度。
●职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考培分开政策,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广大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切勿轻信虚假培训宣传。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包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有些不符合条件的考生选择不法培训机构代报名,不仅造成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还可能报不上名,即使报上了名,考过了也领不到证书。最终,是既耽误考试、损失钱财,又浪费时间和精力。
2020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某在线职业培训机构。学员被推销一种资格考试培训的课程,销售人员承诺“保证通过”“不过退费”。但学员交费后就遭遇退款难,成为不规范培训机构的“韭菜”,要么通过作假获得考试资格,要么发现无法参加考试进而陷入退费难。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仅2019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审理了40余起学员起诉该培训机构的案件。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仅2019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审理了30余起学员起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要求退赔的案件。判决书显示,涉案培训公司自称“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官方指定培训中心,签约保障通过,不过全额退费”,还称“报考专业不符合”“学历未达标”“无社保证明”“无工作证明”“报考资料不全”“跨行业、跨省报考”等不符合报名资质的问题全能解决。考生们在每人交了近两万元的培训费后,由该公司代为完成考试报名,但考试结束后,却被告知成绩无效。经审理,考生与涉案培训公司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恶意串通”,属无效,考生部分培训费被判退还。
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
资格考试违规培训、报名典型判例
案例一:孙某远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7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某远伪造《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整改通知》,欺骗招揽学员参加该公司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于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
刑事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远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事判决书文号为(2019)京0105刑初804号。 消防检测仪器
案例二:学员S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7年8月,学员S(高中学历)依照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今日头条”投放的“注册消防师官方委培中心,简单易考,考不过全额赔付”“提供独家考前辅导资料、内部绝密资料、历年真题解析资料及网校配套题库”等广告信息,以及该公司网站“签约保障通过”、“解决所有报考难题,报考专业不符合?学历未达标?无社保证明?无工作证明?报考资料不全?想要跨省报名?跨行业报考?一键解决!”等虚假违法宣传,缴费19380元(含“通关无忧班型”辅导费用4980元、“名师领航班型”辅导费用12800元、“代报名”费用1600元),参加该公司培训并委托其代为报名。 智淼消防检测设备
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学员S发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指出其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成绩证明”的行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规定,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学员S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19380元。http://www.xdjyq.com/
民事判决: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学员S和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均明知或应知学员S不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法定报考条件,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违规手段帮助学员S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学员S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以非法的报名资格取得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质,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既妨害了国家的正常考试管理秩序,又妨害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认定其合同关系无效,并综合考虑双方主观过错程度,判处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按70%比例,退还学员S共计13566元。民事判决书文号为京0105民初37092号(2019)、京03民终6555号。
案例三:学员W不服某地人事考试中心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学员W(中专学历)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支付1600元代报名费和3980元学费(后又补交12800元,升级为“名师领航班”),由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代为报名,参加了2017年11月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准考证上填写的工作单位为“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核查发现学员W准考证上填写的工作单位与从社会保险部门调取的社保信息不符(社保信息显示的工作单位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4月4日告知学员W在考试中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成绩证明的行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学员W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判决: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学员W在报名参加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委托他人代报名本身即为违规行为,且其报名时填报的工作单位、学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其真实学历也不符合报名参加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当。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学员W明知自己不具备报名条件,在应当知道其代理人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为其报名且未作反对表示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考试成绩无效,故驳回学员W的诉讼请求。行政赔偿判决书文号为(2018)京0108行初1033号、(2019)京0108行赔初11号、(2019)京01行终546号、(2019)京01行赔终84号。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软件
来源:中国消防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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