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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系统应用指南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仪器设备人气:287发表时间:2024-03-02 16:43:55

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系统应用指南

为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进一步做好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外省市企业在沪规范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沪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3.《上海市消防条例》;


  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第59号);


  5.《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沪消规〔2020〕1号)。


三、工作要求


  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沪从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系统应用。本市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v2.0”(以下简称“上海系统”,网址为:http://js.shxf-119.com/login;微信小程序名称“上海消防技术服务系统”),对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在沪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海系统”实名注册创建账号,真实录入个人和从业数据,并根据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开展从业活动,严禁体外循环。


  (二)依法从业。在沪从业机构应当持续具备从业条件,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从业准则,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从业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同时,应当主动协助和配合服务项目所在地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四、系统注册


  (一)外省市机构在“上海系统”注册账号步骤如下:


  1.在全国系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s://shhxf.119.gov.cn/)完成从业条件自主录入。


  2.如实填写《外省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信息统计表》(附件),发送至本市消防救援总队指定邮箱:413899043@qq.com。


  3.总队工作人员核实机构信息后导入“上海系统”,并电话通知在沪从业机构指定联系人。


  4.在沪从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登录“上海系统”实名注册账号,并通过该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开展从业活动。


  注:在沪机构新增从业人员,按上述步骤操作。人员离职后,应及时在“上海系统”中进行离职操作。


  (二)“上海系统”开展从业活动基本流程如下:


  1.与委托方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系统”录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2.运用“上海系统”开展现场从业,并向委托方反馈从业信息,接受委托方的确认和评价。


  3.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系统”录入书面结论文件。具体操作步骤详见“上海系统”通知通告栏《关于启用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v2.0的通知》。


五、咨询电话


  021-28955516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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