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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之暖通专业(含防排烟)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仪器设备人气:3发表时间:2025-11-12 16:06:23

本文节选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2025年10月29日印发的《文化旅游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第五章暖通专业,供大家学习参考。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2025年10月29日印发的《文化旅游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2025年10月29日印发的《文化旅游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点》

5 暖通专业

5.1 防烟系统

5.1.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 避难走道的前室。

5.1.2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5.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5.1.4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

5.1.5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1.6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1.3条的规定。

5.1.7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1.8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5.1.9 自然通风设施

  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 m2。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m2。

  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1.10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2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3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4 加压送风机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7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8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4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9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10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12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15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3.5条的规定。

5.2 排烟系统

5.2.1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上丙类库房;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中庭;

  6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7 剧场的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部、机械化舞台、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

5.2.2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 m2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区域。

5.2.3 防烟分区

  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 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1)注: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5.2.4 自然排烟设施

  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5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5.2.5 机械排烟设施

  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5.2.6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5.2.7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5.2.8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5.2.9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5.2.10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5.2.11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5.2.12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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