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上的维修日期
灭火器上的维修日期
获悉依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有关要求。该规范并没有具体规定灭火器多少时间维修一次,而是规定灭火器出现什么情况时必须进行维修或报废。根据这个规范要求可以确定,灭火器压力正常,筒体不变形、不腐蚀,附件不损坏,铭牌不丢失就可以不进行维修,而是到达报废年限直接报废,不需要维修。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灭火器已使用、压力不正常、筒体变形或腐蚀、附件损坏或丢失、铭牌丢失或不清、无生产厂家或生产日期灭火器必须立即维修,没有期间限期。
富捷消防设备提醒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2、干粉灭火器——10 年;
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4、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二、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 筒体严重变形的;
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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