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
物流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
一、消防给水
1 当存储型物流建筑净空高度超过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控制高度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 物流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2个及2个以上不同危险等级区域时,较高危险等级区域建筑顶部的喷淋保护应向外延伸4.6m。
3 物流建筑的存储区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应采用湿式系统;
2) 在障碍物上或下安装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时,水力计算包含的喷头总数不宜超过14只。
4 储存或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棚顶下应安装喷头;宽度超过1.2m的室外挑檐下,当堆放货物时应设置喷头;当仅供货物装卸等作业使用时可不设置喷头。喷头宜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屋顶下设置的喷头应避开屋顶排烟窗。
5 大型及以下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可共用一套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设施,且消防系统应按最不利点设计。
6 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7 危险品库的消防措施,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种类及存放形式确定。
二、排烟设施
1 江苏消防检测设备厂家下列物流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丙类作业区,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2 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2%、4%;
2) 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3%、6%;
3) 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3 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面积的1.5%。
4 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5 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可不大于40m。
6 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³/(h·m²)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 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7 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8 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三、火灾探测与报警
1 下列物流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存储型建筑;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丙类作业型建筑;
3) 存储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4) 物流建筑内的搬运车辆充电间(区)。
2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
3 物流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室内空间、低温场所及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每隔12m应至少设一层采样管网。
四、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注:1 本表的照度标准值为一股照明的半均照度;2 本表中未列出的物流建筑的配套公共建筑、辅助生产用房的照度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执行。
1) 办公区的公共走道、营业场所、楼梯间、作业区、存储区、多层货架的各层通道等场所,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楼梯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其他区域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lx;
2) 应在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灯光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应设置安全疏散灯光指示标识,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m,间距不宜大于20m。
注:以上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物流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火药、炸药、化工品类的危险品物流建筑。消防设施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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