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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住建厅发布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标准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仪器设备人气:248发表时间:2024-06-20 18:07:02

一省住建厅发布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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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方法,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消防设施是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应以保证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为目标,检测活动应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程序规范,以确保消防设施按照设计要求运行,发挥探测、扑救和控制火灾的作用,降低火灾危害,是制定本规程的主要目的。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场所的消防设施检测
1.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设施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0.2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  fire control desig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消防设施。
2.0.3  消防设施检测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test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并自检合格后,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开展的检查和测试。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应包括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广播和专用电话、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设施等。
3.0.2  消防设施检测依据的消防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审查合格。
3.0.3 进场检测前,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和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设施和组件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安装调试结束并自检合格;
2 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设置位置和色标正确,文字和数据齐全,符号清晰、准确;
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完好,设备、管道无渗漏、泄漏现象;
4 电气连接牢固,无松动、脱落、锈蚀、氧化等现象;
5 建筑缝隙、管线、电气线路和其他贯穿孔口按设计要求完成防火封堵。
条文说明:
5 建筑缝隙、管线、电气线路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没有要求时应符合《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06D105的相关规定。
3.0.4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可按本规程附录A规定的流程执行。
3.0.5  现场检测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应经过校准或检定且在有效期内,量程和精度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条文说明:
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仪器、仪表、量具在校准或检定后,应对校准或检定结果进行确认。另外,现场检测过程中要对高频率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过程检查,以保证其工作状态满足检测要求。
3.0.6  现场检测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不具备开展检测活动条件时应暂停检测。
3.0.7  消防设施检测完成时应填写原始记录,采用仪器、仪表或量具测得的数值应在现场据实填写,能打印的应现场打印并粘贴在原始记录中,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进行现场检测和记录。
4  给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给水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
4.1.3  消防水源检测时,应对消防水源的水量和保障措施进行检测。
4.1.4  消防供水设施检测时,应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及控制柜、稳压泵及气压水罐和水泵接合器的外观、安装质量和功能进行检测,消防水泵的检测结果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中表C.0.10填写。
条文说明: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原则上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  进场检测前时,消防供水设施和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和联动控制逻辑关系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的正常工作状态。
4.2  消防水源
4.2.1  消防水源应无污染,水量应满足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需求。
检测方法:(1)观察检查消防水源是否浑浊、有絮状物或悬浮物等;(2)根据设计文件,确认各消防设施的持续供水时间和最大用水量,检查消防水源的水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2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
检测方法:检查是否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是否有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及防止水生生物繁殖的管理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在洪水期,消防车道、回车场的设置应能保证消防车顺利到达取水口。最低水位和洪水期水位的确定需要通过查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水文资料。
4.3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
4.3.1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水位和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应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水位和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是否正常。
条文说明:对于保证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主要检查如池体或箱体有无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管道接入或接出,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的孔径、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4.3.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补水设施应正常。
检测方法:检查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补水设施是否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4.3.3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应能严密关闭并处于正常位置。
检测方法:检查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止回阀是否完好并处于正常位置,启动消防水泵,检查消防水箱是否能正常进水。
4.3.4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箱水位的装置,同时应设置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装置。
检测方法:检查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是否有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检查是否有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水位的装置;模拟溢流水位和最低水位,检查在消防控制室是否能收到报警信息。
4.3.5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开启和关闭的保护措施。
检测方法:检查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处是否设置了防止被随意开启和关闭的保护措施。
4.3.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储水箱在进、出水口或控制阀前设置的过滤装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储水箱进、出水口或控制阀前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过滤装置,检查过滤器是否有漏水、锈蚀等异常状态。
4.4  消防水泵
4.4.1  消防水泵的标识铭牌、进出水口的阀门、压力表等各组件、阀门状态标识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消防水泵的铭牌标识是否完整、清晰;水泵进出口的阀门、软接头、偏心变径管的位置、方向、顺序是否正确;查看压力表、试水阀、防超压装置是否正常,有无损坏、锈蚀;查看水泵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是否处于常开状态;
4.4.2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能正常运行,并能向消防控制设备正确反馈水泵状态信号,水泵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启动消防水泵,观察是否平稳运行,有无异常噪声、振动情况,查看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收到水泵的启动反馈信息。在水泵试验出口或回流管设置流量计,启闭控制阀门,使待测消防泵以零流量、额定流量、1.5倍的额定流量出流,观察压力表,分别记录每个流量下对应的压力值,核对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4.4.3  消防水泵手动、自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应正常,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手动或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以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3  以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4 机械应急启动时,消防水泵应在5.0min内正常工作。
检测方法:(1)将消防泵控制柜置于手动状态,在消防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启停消防水泵,检查消防水泵是否能正常启停;将消防泵控制柜置于自动状态,在消防控制室多线控制盘操作启停消防水泵,检查消防泵是否能正常启停;将消防泵控制柜置于自动状态,采用信号模拟器在出水干管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流量开关及报警阀压力开关处给予启泵信号,检查消防泵是否能正常启动且不自动停泵;用秒表测量从按下启泵按钮或发出启泵信号到水泵启动的时间是否在55s内;(2)操作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同时模拟主电故障,检查主、备电源是否能正常切换;用秒表测量从按下启泵按钮到水泵启动的时间是否在1min内;(3)操作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同时通过热继电器、故障切换按钮等装置模拟主泵故障,用秒表测量从按下启泵按钮到水泵启动的时间是否在2min内;(4)将消防泵控制柜置于手动状态,采用信号模拟器在出水干管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流量开关及报警阀压力开关处给予启泵信号,在消防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机械应急启动装置,检查消防泵是否能正常启动;模拟用秒表测量从发出启泵信号到水泵启动的时间是否在5min内。
4.4.4  消防水泵控制柜或控制盘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检测方法:检查消防水泵控制柜或控制盘的设备铭牌或检测报告,查看其防护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是否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4.5  稳压泵及气压水罐
4.5.1  稳压泵及气压水罐的铭牌标识应完好,进出水口阀门状态和标志应处于正常状态,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正常,储水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检查稳压泵及气压水罐的铭牌标识是否完整、清晰;检查进出水口阀门是否处于常开状态,阀门状态标志是否完好并正确显示阀门状态;检查气压水罐的产品检测报告,核对其工作压力和储水容积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4.5.2  稳压泵应能正常启动并稳定运行,压力表显示应正常,每小时的启、停次数不应大于15 次,启、停泵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检查稳压泵是否能正常启动和运行,压力表是否正常显示;依据设计文件,检查启、停泵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稳压泵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稳压泵不应频繁启动,稳压泵1h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宜大于15次/h。备用电源类型一般为电力或内燃机动力。
4.5.3  稳压泵应能通过主电源或备用电源手动启停,主、备泵切换和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通过控制箱(柜)手动启停稳压泵、切换主泵和备用泵,检查稳压泵是否能正常启动并稳定运行;关闭主电源,观察备用电源自动切换功能。
4.6  水泵接合器
4.6.1  水泵接合器的铭牌标志应完好,控制阀应能灵活启、闭并处于常开位置,止回阀应能严密关闭,安装方向应正确。
检测方法:检查水泵接合器上或其附近明显位置,是否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名称的牌,查看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清晰;转动手轮,检查控制阀是否常开,启闭是否灵活,止回阀方向是否正确。
4.6.2  水泵接合器的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安全供水,防冻措施应完好,与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根据设计文件,校核水泵接合器的位置,检查水泵接合器的防冻措施是否完好,用卷尺测量水泵结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竖向分区供水时应分别设置。一般情况下,水泵接合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宜为15m~40m。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当建筑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车无法通过高区水泵接合器将水源送至建筑高处,一般会在避难层(间)消防转输泵房设置手抬泵、移动泵或固定泵进行转输,检测时,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
5  灭火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灭火器。
5.1.2 灭火系统检测时,应对系统和组件的外观、安装质量和功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中表C.0.2~表C.0.5和表C.0.11填写。
条文说明:
灭火系统的检测原则上是对照设计要求,对其外观、安装质量和功能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没有要求时,除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标准的规定。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等标准的规定。
(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等标准的规定。
(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等标准的规定。
(5)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等标准的规定。
(6)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等标准的规定。
(7)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等标准的规定。
(8)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等标准的规定。
(9)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等标准的规定。
(10)灭火器的检测结果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等标准的规定。
5.1.3  现场检测前时,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的组件和附件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和联动控制逻辑关系等与设计文件一致,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的准工作状态。
5.2  消火栓系统
5.2.1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各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消火栓箱门应能正常开启且不影响操作,箱体外应有明显标志或区别色;
2 室内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应便于操作使用,试验消火栓的静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1)检查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枪等组件是否完好,无破损和开裂现象;查看箱门开启后是否能够正常操作;(2)检查室内消火栓阀门是否启、闭灵活,栓口的朝向和位置是否便于连接水带;采用消火栓测压装置,选择最不利和最有利处的消火栓,连接带压力表的消火栓试水接头,关闭试水接头阀门,开启消火栓,检查压力表显示的压力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2 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9条,试验消火栓设置在屋顶或水力最不利处,静压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2条要求: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 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5.2.2  室内消火栓开启后,流量开关和(或)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应正常,消防水泵应能自动启动,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将消火栓系统设置在准工作状态,采用消火栓测压接头分别在最不利点和最有利点处进行射水试验,检查流量开关和(或)低压压力开关是否动作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动作信号,消防水泵是否自动启动,充实水柱和消火栓出口动水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最不利点处可选择在试验消火栓处,最有利点可选择离消防水泵最近或标高最低的室内消火栓处。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动压值不应大于0.5MPa。
5.2.3  消火栓按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动作反馈信号应正常,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收到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后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对于干式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按钮触发时应能启动快速启闭装置。
检测方法:检查消火栓按钮是否有破损,触发消火栓按钮,检查确认灯和反馈显示,手动复位按钮,检查确认灯是否保持常亮状态,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对于干式消火栓系统,查看快速启闭装置的反馈信号显示是否正常。
条文说明: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场所,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宜作为消防水泵的启动信号。
5.2.4  室外消火栓各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地下式消火栓井内应无积水,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检查消火栓组件是否完好齐全,阀门是否能灵活启、闭;用消火栓测压接头测试最不利处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地下式消火栓井内是否有积水。
5.3  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
5.3.1  报警阀组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控制阀手轮应有锁具固定,采用信号阀时,阀的动作反馈信号应正常。
检测方法:检查报警阀组是或否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内容是否正确、清晰,保持常开的阀门是否处于常开状态并有明显的启、闭状态标识,检查上、下腔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检查控制阀手轮是否有锁具固定,控制阀采用信号阀时,手动关闭进、出水管的信号阀,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其动作反馈信号。
5.3.2 干式报警阀组和配有充气装置的预作用阀组,其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检查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是否灵敏、可靠,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是否正常,缓慢开启气压控制装置试验阀,小流量排气,空压机启动后,关闭试验阀,测试空压机启停功能是否正常,检查其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启停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3.3 预作用报警阀组和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应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电磁阀前设置的过滤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配置有传动管的雨淋报警阀组,其传动管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计要求,气压传动管的供气装置应符合5.3.2条要求。
检测方法:检查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是否灵敏、可靠,电磁阀前设置的过滤器是否完好。
5.3.4  喷头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未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安装于存在碰撞、冰冻可能或腐蚀气体环境中的喷头,防护措施应完好。
检测方法:检查喷头是否完好、无明显的磕碰伤痕及变形,安装是否牢固、整齐,表面涂层或镀层是或否完整;除喷头本身涂层或镀层外,检查是否有附着物、悬挂物等,如乳胶漆、石灰粉等;检查存在碰撞、冰冻可能或腐蚀气体环境场所中喷头设置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好。
5.3.5  水流指示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动作时应能及时反馈信号。
检测方法:检查水流指示器是否完好,启动与复位是否灵敏、可靠;在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或防火分区、楼层试水阀处放水,测试水流指示器启闭及反馈功能是否正常,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查看是否收到水流指示器的启闭反馈信号。
5.3.6  末端试水装置阀门、试水接头、压力表和排水管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检测方法:检查阀门、试水接头、压力表和排水管是否正常、无渗漏现象;打开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检查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
条文说明: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由试水阀、压力表及试水接头组成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护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
5.3.7  湿式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末端试水装置开启后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直接连锁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2 应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5min 内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处的声压级不应小于70dB;
4 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设备。
检测方法:(1)开启最不利处末端试水装置的控制阀,查看压力表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和消防水泵的动作及其信号反馈是否正常,水力警铃是否在5s~90s内发出报警铃声;(2)用秒表测量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至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的时间是否在5min内;(3)报警阀动作后,用声级计在距水力警铃正前方3m处,测试声压级是否不小于70dB;(4)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显示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动作信息。
5.3.8  干式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末端试水装置开启1 min后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报警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动作,停止供气装置,联动启动排气阀入口电动阀与消防水泵;
2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 m 远处的警铃声压级不应低于70 dB;
3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电动阀和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检测方法:(1)开启最不利处末端试水装置的控制阀,用秒表测量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至出水压力达到0.05 MPa的时间是或否在1min内;查看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和消防水泵、电动阀的动作及其信号反馈和排气阀排气是否正常;(2)报警阀动作后,用声级计在距水力警铃正前方3m处,测试声压级是否不小于70dB;(3)检查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显示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和电动阀的动作信息。
5.3.9  预作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应能自动启动预作用报警阀组的电磁阀、排气阀入口电动阀,达到系统充水时间时,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动作并自动联锁启动消防水泵;
2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应不小于 70 dB;
3 消防报警控制主机应能接收并显示电磁阀、排气阀入口电动阀、水流指示器和消防水泵启动的反馈信号。
检测方法:(1)先后触发防护区内同一报警区域的两个火灾探测器,查看电磁阀、电动阀、消防水泵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动作及信号反馈和排气阀排气是否正常;等待达到系统设计充水时间后,打开末端试水装置,检查出水压力是否不低于0.05 MPa;(2)报警阀动作后,用声级计在距水力警铃正前方3m处,测试声压级是否不小于70dB;(3)检查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显示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电磁阀和电动阀的动作信息。
5.3.10  雨淋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当系统采用传动管控制时,传动管泄压后,应能联动启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2 雨淋阀启动后,压力开关、流量开关应能及时动作,距水力警铃 3 m 远处的声压级应不小于 70 dB;
3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雨淋报警阀开、闭状态、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4 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其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1)可以喷水试验的场所,采用火灾探测器测试装置先后触发防护区内同一报警区域的两个火灾探测器或为传动管泄压,不能进行喷水试验的场所,在试验前关严雨淋阀出口的控制阀,操作雨淋报警阀后的干管上设置的排放试验检测装置,检查电磁阀、消防水泵、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是否动作并反馈信号;(2)采用声级计检查水力警铃在3m处分贝值,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出水压力值;(3)检查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显示雨淋报警阀开、闭状态、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关的动作情况;(4)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的系统,检查控制雨淋阀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3.11 人工操作的水幕系统,控制阀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人工操作的水幕系统,检查控制阀是否完好、启、闭灵活、可靠。
5.3.12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本规程第4.5~4.7节和5.3节的要求。
5.4  细水雾灭火系统
5.4.1  储水瓶组和储气瓶组、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储存容器上的液位计、压力显示装置和安全泄压装置、系统标识标牌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检查储水瓶组和储气瓶组是否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瓶组各组件的固定和支撑是否稳固,固定框架是否进行防腐处理;瓶组的存放位置及环境是否符合其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检查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是否有明显标志,应急操作装置的铅封是否完好;检查储存容器上是否注明储存水或气体的名称,灭火剂驱动装置和分区控制阀是否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牌且标示正确、清晰,液位计和(或)压力显示装置正面是否朝向操作面,液位或储存压力显示是否正常并在设计值范围内。
5.4.2  控制阀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组的组件、分区控制阀和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2 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信号反馈功能应正常,阀组的安装位置应明显且便于操作。
3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闭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
检测方法:(1)检查控制阀组是否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内容是否正确、清晰,阀组的观测仪表位置和显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是否处于全部关闭状态,闭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是否处于全部开启状态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是否处于常开位置;(2)检查系统控制阀的启、闭标志是否明显,分区控制阀是否具有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功能;阀组的安装位置是否明显且便于操作,闭式系统试水阀的安装位置是否便于安全的检查、试验;(3)对于开式系统,分别采用手动和利用模拟信号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查看阀门动作和信号反馈是否正常、阀门是否与其保护的防护区相对应;对于闭式系统,采用手动方式关闭分区控制阀,查看阀门的启闭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条文说明:
2 分区控制阀距地高度宜为1.2 m~1.6 m,两侧距墙或其他设备分别不应小于0.8 m。
5.4.3  喷头应符合本规程第5.3.5条要求,开式喷头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按照本规程第5.3.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查喷头是否有被拆除或遮挡等,开式喷头是否有喷嘴堵塞。
5.4.4  细水雾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闭式细水雾系统开启试水阀后,泵组应能及时启动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并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正确显示;
2 开式细水雾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自动或手动开启系统的分区控制阀、泵组或瓶组,直至相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保护面积内的细水雾正常喷放,响应时间和压力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喷雾形态应正常。消防控制设备上应正确显示分区控制阀和泵组、瓶组的状态。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发出正确的反馈信号。相应场所入口处的警示灯应正常动作。
检测方法:(1)打开试水阀,查看泵组能否及时启动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查看泵组出口压力是否符合设计值;查看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是否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并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正确显示。(2)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他方式,对火灾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查看分区控制阀、泵组或瓶组是否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是否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以及各反馈信号是否在相应控制设备上正确显示;查看系统喷雾情况,查看泵组出口压力是否符合设计值。用秒表测量自火灾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至细水雾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间隔,查看系统是否满足响应时间要求;查看系统相关联动控制装置和防护区入口处喷雾指示灯等装置的动作情况;不适合进行实际喷放细水雾的场所,手动开启泄放试验阀,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检查泵组或瓶组能否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能否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系统相关联动控制装置和相应场所入口处的警示灯是否动作。
5.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
5.5.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的组件、现场手动灭火控制装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电磁阀、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应正常。
检测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检查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各组件是否完好、无漏水、锈蚀等现象;现场操作手动灭火控制装置,检查电磁阀是否能灵活启、闭,射流装置是否能灵活进行回转与仰俯,操作角度是否符合设定值;检查电磁阀启动、启泵功能;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电磁阀、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
5.5.2 现场手动灭火控制装置功能、系统自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1427的规定。
检测方法:触发火警,检查自动扫描着火点、电磁阀启动、启泵功能是否正常;检查电磁阀、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的动作信号是否正常反馈至消防控制设备。
5.6  气体灭火系统
5.6.1  气体灭火系统的气体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储存装置及其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存放位置及环境应符合其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
2 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在灭火剂的失重量达到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温度和压力的控制值应符合设定值。
3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1)检查气体储存装置的外观、铅封、压力表、安全泄压装置和标志牌及称重装置是否完好,选择阀是否灵活手动启闭;具有压力显示功能的储存容器或瓶组,检查压力表正面是否朝向操作面且其压力显示应正常并处于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值内;核对储存装置是否处于有效的检验周期内;操作选择阀的手动装置,打开后再复位,检查选择阀的手动装置是否正常;检查储存装置的放置位置及环境是否符合其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2)对于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灭火剂储瓶内二氧化碳的设计储存量,设定允许的最大损失量,采用拉力计,向储瓶施加与最大允许损失量相等的向上拉力,查看检漏装置能否发出报警信号。对于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查看制冷装置及温度计和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依据设计文件和安全泄压装置产品说明书或检测报告,检查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按结构类型分为有管网和无管网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
5.6.2  喷嘴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对于多尘或腐蚀性场所,喷嘴的防护措施应完好。
检测方法:检查喷口是否完好,方向是否正确、无堵塞现象,喷嘴上是否有表示其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志;对于多尘场所,查看喷嘴是否有保护装置。
5.6.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应能符合本规程第6.3.5条的要求。
5.6.4  气体灭火系统的功能、模拟启动试验和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规定。
检测方法:(1)系统设定在自动控制状态,拆开该防护区启动钢瓶的启动信号线并与万用表连接。将万用表调节至直流电压档后,触发该防护区的紧急启动按钮并用秒表开始计时,测量延时启动时间,查看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通风设施以及入口处声光报警装置等的动作情况,气体灭火控制器与消防控制室显示的反馈信号。(2)先后触发防护区内的两个火灾探测器,查看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显示情况。在延时启动时间内,触发紧急停止按钮,达到延时启动时间后,查看万用表的显示情况及相关联动设备的联动情况。
条文说明:气体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派专业人员现场进行指导、配合进行试验。试验前气体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应由专业人员检查各线路是否连接完好,由专业人员指导,将气体灭火系统启动电磁阀应取下,进行模拟试验。
该项试验需要严格按照专业人员的指导进行,以免损坏设备或导致人员受伤。试验完毕后应复位并检查气体灭火系统。
5.7  干粉灭火系统
5.7.1  干粉灭火系统的干粉储罐、管道和阀门、喷嘴、驱动气体储瓶等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干粉储罐外观是否正常,无明显缺陷,罐体上是否有明显铭牌且标示清晰;依据设计文件,检查干粉储罐型号、规格及额定工作压力(20 ℃条件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罐体上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检查气体管道外表是或否清洁,在减压阀的前面是否设置有过滤器,阀门的通道及其接口内径是否与干粉罐上干粉输送管道的内径一致;检查喷嘴安装是否牢固,设置方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喷嘴上是或否安装有防止湿气进入的密封帽;检查驱动气体储瓶是否处于有效的检验周期内,压力显示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瓶头阀的外观是否良好。
5.7.2  干粉灭火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检测方法:依据设计文件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检查干粉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选择阀手动、自动控制打开功能、瓶头阀开启方式、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安装位置;关断干粉储罐上的驱动器,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模拟火灾信号使其报警,测量启动信号是否正常;查验声、光报警装置及其联动设备的动作信号状态。
5.8  泡沫灭火系统
5.8.1 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器、泡沫消火栓(箱)、泡沫喷头等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罐体铭牌或标志牌上是否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名称、型号、混合比、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储罐配件是否齐全、安全阀、压力表状态是否正常,存放位置和环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检查比例混合装置液流指示方向是否正确,阀门是否灵活启闭,压力表外观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正确并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泡沫产生器的吸气孔、发泡网和暴露的泡沫喷射口,是否有杂物进入或堵塞现象,泡沫出口附近是否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检查泡沫消火栓(箱)外观是否正常,配备的泡沫枪、水带是否齐全,阀门是否能灵活手动打开和关闭。
5.8.2  泡沫灭火系统应能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系统启动后,泡沫消防水泵、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泡沫产生装置喷洒泡沫应正常。
检测方法:按设定的控制方式启动泡沫消防水泵,查看泡沫消防水泵、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的压力表显示以及泡沫枪、泡沫产生器的发泡情况。不适合进行实际喷放泡沫的场所,在试验泡沫消火栓上连接泡沫枪或泡沫产生器,打开试验泡沫消火栓后,启动泡沫消防水泵进行测试。
条文说明:泡沫灭火控制方式启动应该按下列情况分别测试: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5.9  灭火器
5.9.1  灭火器及灭火剂均应在有效期内,筒体和组件、标志标识应完好,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检测方法:检查灭火器的生产日期、型号标识、维修或检查标志及填写的内容是否清晰、明确,筒体是否有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是否齐全、完好,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6  电气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电气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与专用电话、消防电梯。
6.1.2 供配电设施检测时,应对消防供配电系统的设置、供配电线路和备用电源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供配电设施现场检测时,应对照设计要求,对消防供配电系统的设置、供配电线路和备用电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6.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时,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图形显示装置、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火灾显示盘、模块、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和功能进行检测,火灾探测器检测结果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中表C.0.6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结果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中表C.0.12填写。
条文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时,需要对照设计要求,对其设置和功能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有关规定。
6.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检测时,应对其系统的设置和功能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检测时,需要对照设计要求,对其设置和功能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有关规定。
6.1.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测时,应对系统的设置和功能、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和照度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测时,需要对照设计要求,对其设置和功能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6.1.6  消防应急广播与专用电话和消防电梯检测时,应对系统的设置和功能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消防应急广播与专用电话检测时,需要对照设计要求,对其设置和功能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有关规定。
6.1.7  现场检测前时,消防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与专用电话和消防电梯的组件和附件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安装位置和联动控制逻辑关系等与设计文件一致,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的正常工作状态。
6.2  消防供配电系统
6.2.1 消防设施的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供电,其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的自动切换装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2消防设备配电箱的标志标识、仪表、指示灯、开关及控制按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和转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1)检查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设施最末一级配电箱的自动切换装置,并作手动或自动切换试验;(2)检查消防设备配电箱标志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检查各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现场操作开关及控制按钮;(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标志,报警控制器电源控制柜及控制开关的设置;(4)分别手动启动和停止应急电源输出、断开和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分别输入联动启动和停止信号,检查主备电源的动作情况,用秒表测试应急电源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的时间。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检查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手动插入优先功能是否正常。
6.2.2 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
2消防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3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检测方法:(1)检查设计图纸,在总配电柜进行断电试验,核实消防用电设备控制柜电源是否切断,其他无关设备电源显示情况是否正常;(2)检查消防配电设备的配电箱(柜)标志,根据设计文件核对配电线路按防火分区划分情况;(3)核查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及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3 为了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消防配电线路在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
6.2.3 应急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发电机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2发电机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3发电机房通风设施应运行正常;储油设施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在设计连续供电时间内正常运行的用量,且储油间内的储油量不应大于1m3,液位显示应正常,燃油标号应正确。储油间油箱通向室外的通气管及通气管上的呼吸阀应完好无锈蚀;
4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电源装置(EPS)其供电时间和容量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1)自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30s后核查仪表的显示数据、机组的运行状况,试验时间不应超过10min。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核查输出指标和信号;(2)检查发电机外观及铭牌、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完好性及显示情况;(3)现场启动运行发电机房通风设施,检查通风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油位,按发电机的用油量核对油箱内的储油量,核查油位显示和燃油标号,检查通气管及通气管上的呼吸阀是否完好无锈蚀;(4)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报告,核对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4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h~8h的用量。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发电机间分隔,在防火隔墙上开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Ⅰ  控制器、监控器
6.3.1  控制器、监控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控制器、监控器的文字符号和标志是否明显、清晰,安装是否牢固不倾斜;检查配线是否整齐、不宜交叉、并固定牢靠,导线是否绑扎成束;检查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是否标明编号。
6.3.2  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器的自检、操作级别、屏蔽、主备电自动转换、故障报警、短路隔离保护、火警优先、消音、二次报警、复位、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
2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火灾报警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的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3  同一建设工程中,负责不同区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收到的报警信号实时传送给集中报警控制器。
检测方法:(1)对照设计要求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逐项检查和核实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是否正常;(2)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距离音响器件中心的1m处,使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控制器的报警声压值;(3)现场在不同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模拟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接收情况。
条文说明:
1 自检功能为控制器检查本机的功能,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功能。
消音、复位功能为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电源转换功能为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故障报警功能为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且应能显示故障部位和类型。
火灾报警功能为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火灾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6.3.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和受控设备动作时间;
2 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以及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动作)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动作)声、光信号;
3 应能以手动或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4 在自动方式下,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s内发出预先设定的启动信号;
5 应设有对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其他项目的直接手动控制开关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7 对消防供配电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火分隔设施、防烟与排烟系统、应急广播、电梯、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设备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1)检查控制器对受控设备的显示情况,将控制器置于自动状态,触发火警信号,观察控制器能否记录时间;(2)~(4)将控制器置于自动状态,现场启动消火栓按钮等,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接受报警信号、显示和报警(动作)情况;观察相应联动设备的控制和状态显示情况;用秒表计时联动控制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的时间;手动发出控制信号,检查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情况;(5)现场检查是否将设备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直接手动控制设备启动、停止;(6)启动联动功能试验,核查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7)依据设计文件,按照设计要求,逐一测试控制功能。
条文说明:
7 消防联动控制器对消防供配电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火分隔设施、防烟与排烟系统、应急广播、电梯、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设备的控制内容如下: 
(1)输出切断火灾发生区域的正常供电电源,接通消防电源的控制信号。
(2) 输出能控制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3)输出能控制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以及其他有关阀门所处的状态。 
(4)在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报警、喷洒各阶段发出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在延时阶段应能输出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通风系统,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5)输出能控制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和消防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输出能控制干粉灭火系统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7)输出能控制卷帘门的半降、全降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8)输出能控制平开防火门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9)输出能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通风、关闭电动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10)输出能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排烟窗、挡烟垂壁等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11)输出能控制电梯,使其自动降至首层或转换层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12)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广播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13)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应急照明系统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14)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疏散、诱导指示设备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15)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警报装置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16)输出设计要求规定受其控制的其它消防设备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6.3.4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2  应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
3  当接收到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依据设计文件按预设逻辑完成对设备的控制;
4  应能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内声光警报器;
5  应有延时启动功能,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且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6  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的动作信息;
7  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系统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发送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检测方法:按照设计要求,现场逐一试验控制功能和检查工作状态。
6.3.5  防火门监控器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门监控器应能直接或接收联动控制器信号,控制防火门的关闭,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
2  应能接收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
检测方法:分别在防火门监控器及联动控制器手动关闭防火门,检查其开启、关闭效果及反馈信号。
Ⅱ  图形显示装置
6.3.6  图形显示装置与其他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检测方法:检查安装位置和线路,确认与其他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是否采用专用线路进行连接。
6.3.7  图形显示装置的显示和记录的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显示、记录和故障报警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检查图形显示装置是否能显示完整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系统的系统图;现场操作使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和反馈信号,并用秒表记录时间,检查显示装置是否在10s 内显示报警或启动设备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报警或启动设备的物理位置、报警或启动设备的地址注释信息、记录报警或启动时间,且显示的信息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现场操作使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并用秒表记录时间,检查显示装置是否能在100s 内显示设备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设备的物理位置、设备的地址注释信息、记录报警时间,且显示的信息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撤除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各输出信号,检查显示装置是否能对显示器工作状态复位,恢复正常显示状态;使显示装置与控制器间的通讯中断,用秒表测量显示装置是否在100s 内发出故障报警声、光信号;操作显示装置,检查图形显示装置是否能记录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时间、地址注释信息及复位操作信息、受控设备的类型、启动时间、反馈信息、地址注释信息、各消防设备的动态信息以及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等信息。
Ⅲ  火灾显示盘
6.3.8 火灾显示盘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火灾显示盘是否完好、牢固不倾斜;在墙上安装时,尺量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火灾显示盘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 m~1.5m。
6.3.9 火灾显示盘的接收和显示报警信号、消音、复位、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非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的主备电转换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使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显示盘是否显示火灾信息,手动操作设备的消音键,检查声信号是否消除;撤出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手动操作显示盘的复位键,观察显示盘是否恢复监视状态;使火灾显示盘的主电源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故障信息显示是否正常;对非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切断主电源,检查备用电源是否能自动投入,工作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恢复主电源,检查主电源是否能自动投入,工作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
Ⅳ  火灾探测器
6.3.10 火灾探测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时,产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安装多个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
检测方法:检查火灾探测器底座安装是否牢固,接口编码、报警地址编码是否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室显示相对应,探测器确认灯是否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采用感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是否正常,检验报警地址编码是否正确;依据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核对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性能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和《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 30122)的规定。
条文说明:
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宜安装独立感烟(温)报警器。独立感烟(温)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每层疏散楼梯上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在厨房内安装独立感烟(温)报警器时,可配合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频闪灯光或语音报警器。在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可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向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和监护人、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等提示信息。
6.3.11  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探测和报警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1)点型感烟探测器检测时,采用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检查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是否正常,消除探测器内及周围烟雾,手动复位报警控制器,检查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是否在复位后由常亮转变为巡检状态;(2)对线型光束探测器检测时,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减光率为 0.9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检查探测器是否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1.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并用秒表测量探测器从遮挡到输出火灾信号的时间,检查探测器是否在30s内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报警确认灯;(3)线型感温探测器检测时,对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距离终端盒300mm以外的部位,使用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或55~145℃的热源)加热,核查探测器是否输出火警信号;对不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进行试验;(4)点型感温探测器检测时,对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使用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或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加热,检查探测器是否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移开加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核查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是否由常亮转变为巡检状态;对不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进行试验;(5)点型火焰探测器检测时,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进行试验,检查探测器是否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是否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撤消试验光源后,核查探测器的复位功能是否正常;(6)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探测器检测时,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并用秒表测量探测器从加入试验烟到输出火灾信号的时间,检查探测器是否在120s内输出火警信号。
Ⅴ  手动报警按钮
6.3.1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启动按钮处应有可见光指示。
检测方法:检查每个防火分区手动报警按钮外观是否完好整洁,产品认证标志是否清晰,安装是否牢固不倾斜,安装位置处是否有明显的标识和可见光指示。
6.3.1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和报警确认灯显示应正常。
检测方法: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检查报警按钮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报警按钮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动作后,观察按钮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
Ⅵ  火灾警报装置
6.3.14 火灾警报装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火灾警报装置表面是否有破损,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当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是否不大于2.2m。
6.3.15 火灾警报器的警报功能应正常,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检测方法:火灾报警控制器设定为自动状态,模拟火灾信号,检查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是否能同时启动并发出声、光警报;采用数字声级计测量报警区域内的声压级,检查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是否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低于60dB;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根据现场语音提示判断语音是否同步。
Ⅶ  模块
6.3.16 模块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检测方法:检查模块外表是否整洁完好,产品认证标志是否清晰,检查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是否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观察未集中设置的模块标识附近是否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核查配电(控制)柜(箱)内是否有模块;在一个报警区域内操作联动试验,检查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是否动作。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4.1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符合本规程第6.3.1条要求,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检测方法:按照本规程第6.3.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触发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检查报警信号是否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条文说明: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在检测时,触发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核查其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情况。
6.4.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模拟监控部位报警值或按产品说明书对探测器进行模拟报警试验,用秒表测量报警时间,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检查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否在30s内发出报警信号;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检查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否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当被探测线路在1s内发生14个及其以上半周期的故障电弧时,检查故障电弧探测器是否在30s内发出报警信号,报警指示灯是否点亮。
条文说明:
对于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具有正常的状态指示、自检和报警功能。在报警条件下,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得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故障电弧探测器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6.4.3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监测和控制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模拟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并用秒表计时,检查监控器是否在10s 内发出监控报警声光信号,并记录报警时间,查询监控器是否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在报警条件下,用声级计在其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测量声压级(A计权)是否大于70dB、小于115dB,操作消音和复位,检查监控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是否消音和清除;操作自检机构,检查监控设备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动作是否正常;模拟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断路故障,检查监控器是否在100s 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模拟探测器报警和故障后,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是否收到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并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应有区别。
6.5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6.5.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应符合本规程第6.3.1条要求。
6.5.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接通监控器的主电源,检查监控器主电源状态指示是否正常,断开监控器的主电源,检查是否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查看备用电源状态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监控器是否能接收并显示其监控的所有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查看监控器的工作状态和传感器的输出参数、采集数值是否正常;使监控器与传感器之间的连线断路、短路,并用秒表计时,检查是否能在100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故障的部位、类型和时间;操作监控器自检机构,检查监控器的自检是否正常。
6.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6.6.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检测方法:触发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检查系统是否独立组成,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检查报警信号是否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6.6.2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被监视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输出报警信号,低限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
检测方法:(1)现场检查探测器的设置部位、选型和安装场所,测量探测器的安装高度;(2)触发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查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传输线路是否接入了火灾报警系统;(3)通过试验装置向可燃气体探测器施放标准试验气体,测量可燃气体探测器达到报警值的响应时间,并对照设计要求核查报警设定值。
条文说明: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遵循下列原则:
(1)探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2)探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3)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4)探测器周围应留下不小于0.5m的净空。
(5)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6)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还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6.6.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符合本规程第6.3.1条要求。
条文说明: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以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有人值班的场所。
6.6.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机自检功能、消音和复位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等应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
检测方法: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保持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按《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的规定,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操作级别、消音和复位功能、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是否正常;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用秒表计时,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用秒表计时,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60 s 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是否正常;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用秒表计时,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 s 内发出故障信号。
条文说明:
对于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联动要求中,《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有明确规定,特别对商业和工业用气场所中要求: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工业用气场所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等规定。
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中明确了具体的控制关系,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宜设置在分户计量表前;2 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方式仍应有效;3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锁,防爆型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
6.7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7.1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与供电线路之间应直接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检测方法:检查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外观是否整洁完好、清晰、有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检查疏散指示标志的疏散方向指示是否正确;用工具触碰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检查有无明显的松动或晃动,与供电线路之间是否通过插头连接。
6.7.2 系统应急启动后,应急照明灯具光源应急点亮时间、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设置应急照明灯具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现场触发火灾报警信号,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用秒表计时,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检查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顺序启动,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是否不大于5s;启动应急电源,将应急照明切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状态,用秒表测量其工作时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待应急电源达到其规范要求工作持续时限时,用照度计在最不利点处测量工作间备用照明、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系统应急启动后,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5)三、四类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6.7.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符合本规程第6.3.1条要求。
6.7.4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测试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的各项功能是否设计要求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的规定。
6.8  消防应急广播与专用电话
6.8.1  扩音机和扬声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扩音机的外观和指示灯显示、扬声器外观是否正常,开关和控制钮(键)动作是否灵活,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播放和监听功能是否正常,扬声器音质是否清晰;启动消防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量周围的背景噪音的声压级,然后启动消防广播,在最不利点处,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检查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是否高于背景噪声15dB。
6.8.2 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1)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要求,发出联动触发信号,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启动并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用秒表测量单次语音播放时间是否在10s~30s之间;(2)在消防控制室检查是否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检查是否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3)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使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处于开启或关闭状态,强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检查设备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是否正常;(4)任选一个扬声器,将其断路,观察其他扬声器是否受影响。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广播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s~30s,可采取1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6.8.3 消防专用电话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有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并应能接收消防电话分机的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并应能以直通方式呼叫,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检测方法:检查消防专用电话外观是否完好、无破损,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的标识是否有区别,用插孔电话呼叫消防控制室,检查通话音质是否清晰;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外线电话的设置,用电话直拨外线,检查接通情况。
6.9  消防电梯
6.9.1  消防电梯轿厢内的专用对讲电话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在电梯轿厢内用专用对讲电话通话,并控制轿厢的升降,检查通话是否正常,音质是否清晰。
6.9.2  消防电梯的手动和联动控制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控制消防电梯,检查消防电梯的动作和反馈信号是否正常;具有联动功能的消防电梯,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在自动状态,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火灾探测器,检查电梯是否回落至首层或转换层,并能将动作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设备,电梯迫降完成后,进入轿厢,用秒表计时从轿厢门关闭瞬间至到达顶层、轿厢门开启结束为止的时间,检查消防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是否不大于 60s。
7  防烟与排烟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检测应包括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补风)系统。
条文说明:
自然通风设施、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自然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补风)系统的检测原则上是对照设计要求,对其设置、安装质量和功能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没有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有关规定。
7.1.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检测时,应对正压送风机、送风阀(口)、余压和系统功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中表C.0.7填写。
7.1.3  机械排烟系统检测时,应对排烟风机(补风机)、排烟阀(口)、排烟防火阀、挡烟垂壁、排烟风量和系统功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中表C.0.7填写。
7.1.4  现场检测前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补风)系统的组件和附件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和联动控制逻辑关系等与设计文件一致,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的正常工作状态。
7.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2.1  正压送风机、控制柜和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风机的启、停功能和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检查风机外观和铭牌标识是否完好、无锈蚀;检查控制柜的性能参数是否正确,控制柜上是否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仪表、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是否灵活可靠,是否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分别通过现场手动、消控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检查风机是否正常启动,启动后运行是否平稳、无明显异常振动与声响,叶轮旋转方向是否正确,消控室是否能接收风机启动的反馈信号;手动关闭主电源,检查是否自动切换至备用电源,检查电源状态指示是否正常。
条文说明: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一般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7.2.2  送风阀(口)和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开启和复位功能应正常,任一送风阀(口)开启后应能联动送风机启动并反馈信号。
检测方法:检查送风阀(口)是否安装牢固、与风管及墙面连接是否严密可靠;分别手动、自动打开送风阀(口),检查开启操作是否灵活可靠,手动复位送风阀(口),检查关闭时是否严密,查看打开和复位的信号是否正确反馈至消防控制设备;将风机控制箱(柜)处于自动状态,手动打开常闭送风阀(口)或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常闭送风阀(口),检查风机是否自动启动,并能接收反馈信号。
7.2.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能向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反馈信号;系统启动后,系统送风量、风速、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风机控制柜设置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按照预定逻辑关系触发火灾报警器件,查看相应送风阀(口)、送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是否正常,用风速仪测量送风阀(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的避难层(间)仅需选择本层,测量系统送风量、风速、防烟楼梯间、封闭的避难层(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余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方式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2 系统送风量的测试方法和步骤见附录D。
3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7.3  自然排烟系统
7.3.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自然通风面积,避难层(间)自然通风口的朝向和自然通风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依据设计文件,尺量自然通风面积,检查自然通风口的位置和自然通风面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3.2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检测方法:检查自然排烟窗(口)是否设有手动开启装置,现场手动开启自然排烟窗(口),检查手动开启装置是否操作简便,自然排烟窗(口)开启是否灵活,开启角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3.3  自然排烟设施、自然排烟窗(口)的位置和面积、屋面上设有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检查自然排烟窗(口)、可熔性采光带(窗)的位置,测量排烟面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4  机械排烟系统
7.4.1  机械排烟风机(补风机)和控制柜各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条要求。
7.4.2  排烟阀(口)应符合本规程第7.2.2条要求。
条文说明: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间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 1.5m、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件或可燃物不小于 1m、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30m。
7.4.3  电动排烟窗和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能手动和自动启闭并反馈信号。
检测方法:检查排烟窗产品检测报告,核对其各项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电动排烟窗外观应完好、无破损现象;现场手动、消控室远程开启、关闭电动排烟窗,检查动作与反馈信号是否正常。
7.4.4  排烟防火阀和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排烟风机机房入口处的280℃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检测方法:(1)检查排烟防火阀是否安装牢固、与风管连接是否严密可靠;手动关闭排烟防火阀,检查关闭操作是否灵活可靠,手动复位排烟防火阀,检查关闭时是否严密,查看打开和复位的信号是否正确反馈至消防控制设备;在风机启动情况下,关闭排烟风机机房入口处280℃排烟防火阀,检查排烟风机是否停止运转。
条文说明:
依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的规定,在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排烟风机入口处、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等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7.4.5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模拟火警,检查相应部位排烟风机、排烟口,电动排烟窗、挡烟垂壁、通风空调系统与电动防火阀动作与反馈信号是否正常;设有补风的系统,在启动和关闭排烟系统的同时,检查补风系统是否同步启动和关闭;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模拟火警,核查风机是否自动切换到消防运行状态,测量受检防烟分区各排烟口平均风速及排烟风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且排烟量不应小于设计排烟量。排烟量的测试方法和步骤见附录D。
8  防火、防烟分隔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防火分隔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烟设施。
条文说明: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检测原则上是对照设计要求,对其设置、安装质量和功能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没有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的有关规定。
8.1.2  防火卷帘检测时,应对防火卷帘及组件的外观、设置位置及宽度、自动关闭功能、防火防烟性能、耐火性能、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中表C.0.8填写。
8.1.3  防火门检测时,应对防火门及组件的外观、启闭功能、防火封堵、耐火性能及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中表C.0.9填写。
8.1.4  防火窗检测时,应对防火窗的外观、防火封堵、耐火性能及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
8.1.5  现场检测前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烟设施的组件和附件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和联动控制逻辑关系等与设计文件一致,设施处于自动控制的正常工作状态。
8.2  防火卷帘
8.2.1  防火卷帘和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防火卷帘及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温控释放装置是否齐全,是否设置永久性标牌,属部件的表面是否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等缺陷,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帘面,是否有撕裂、缺角、挖补、倾斜、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
8.2.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检测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要求,发出联动触发信号后,核查防火卷帘是否能自动关闭。
8.2.3 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严密;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检测方法:现场检查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的封堵是否严密;检查耐火极限证明文件或是否符合标准做法。
8.2.4 防火卷帘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检查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检测报告。
8.2.5  防火卷帘的运行、控制和操作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分别以机械操作、触发手动控制按钮、在消防控制室手动输出信号和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火灾探测器的方式操作卷帘升降,检查卷帘运行是否平稳顺畅、无卡涩现象;防火卷帘接到火灾报警指令后,检查卷帘是否能按程序下降至地面,关闭是否严密,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反馈信号。
8.3  防火门
8.3.1 防火门和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及各配件表面是否平整、光洁,并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在其明显部位是否设置永久性标牌,并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检查防火门顺序器、闭门器等组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启闭灵活,关闭是或否严密。
8.3.2  防火门的启闭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开启常闭防火门,检查自动闭合功能是否正常,检查双扇门和多扇门的关闭顺序是否正常;防火门关闭后,检查是否能从内、外两侧手动开启;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火灾探测器,检查相应区域电动常开防火门是否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条文说明:
1 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逻辑关系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8.3.3  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密实水泥砂浆。
检测方法:检查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是否牢固、完好;检查钢质防火门门框内是否充填密实水泥砂浆。
8.3.4  防火门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查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检测报告。
8.3.5  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具有门禁控制要求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门禁。
检测方法:疏散通道上设置有出入口门禁控制装置的防火门,自动或远程手动输出控制信号,检查出入口门禁控制装置的解除情况及其信号反馈情况。
8.3.6  防火门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第6.3.5条要求。
8.4  防火窗
8.4.1 防火窗和组件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
检测方法:检查防火窗表面是否平整、光洁,并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钢质防火窗窗框内是否充填水泥砂浆,在其明显部位是否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编号、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检查其窗框密封槽内镶嵌的防火密封件是否牢固、完好。
8.4.2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依据设计文件,核查防火窗的耐火性能检测报告。
8.4.3  活动防火窗的联动控制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现场手动启动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时,检查活动窗扇是否灵活开启、完全关闭,无卡阻现象;自动控制时,用专用测试工具,使活动式防火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检查防火窗是否能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8.5  挡烟垂壁
8.5.1  挡烟垂壁应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挡烟垂壁的材质、安装位置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检查挡烟垂壁外观是否完好、平整、光洁,并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依据设计文件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检查挡烟垂壁的材质、安装位置和高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5.2  活动挡烟垂壁的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测方法: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查看活动挡烟垂壁的动作及其信号反馈是否正常;利用现场手动启动装置启动挡烟垂壁,查看活动挡烟垂壁的动作及信号反馈是否正常;现场模拟火灾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秒表计时,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在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下降,60s以内挡烟垂壁是否开启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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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一省住建厅发布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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