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处罚种类及幅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违法主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处罚种类及幅度: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违法主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法行为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违法主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4: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法行为5: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处罚种类及幅度: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法行为6: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法行为9: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法行为10: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法行为1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法行为13: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处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违法行为1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条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来源: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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