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有关评审论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及其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 号)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有关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复函”。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luolijing@gd.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 号粤财大厦 34 楼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 附件: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有关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有关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有关评审论证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说明文本、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文本等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其中,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具体情形详见附件1)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中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专家组认为应当进行实体试验验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后重新申请。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对该特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及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填写《初审记录表》(附件3),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并指导区、县级部门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符合条件的,组织召开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程类型从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随机抽取,或者按照《暂行规定》邀请产生。与被评审工程的建设、设计、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曾经参与被评审工程建设、设计等单位组织的消防设计咨询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担任评审专家。曾经参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同一工程评审的专家,可以担任评审专家,但人数不得超过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就回避关系等作出承诺,签署《专家承诺书》(附件4)。四、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每位评审专家应当填写《专家独立意见表》(附件5),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专家组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专家组评审情况详见《专家组意见表》(附件6)。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评审结论为同意的,不应附加修改完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或专家组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五、属《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外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论证,有关申请和组织程序参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做法。六、属《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外,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建设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其涉及新技术、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内容进行论证。有关申请和组织程序参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做法,其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并按照附件2第一、二条第(二)至(四)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过专家评审后,该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方可使用。七、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承担专家评审论证组织工作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时限等组织评审论证,并将评审论证意见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评审论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还应将《初审记录表》《专家承诺书》《专家独立意见表》《专家组意见表》以及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资料等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八、建设单位组织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特殊消防设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重点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对上述验收情况做重点说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及现场评定时,应当对特殊消防设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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