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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出台措施“缩小”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违反上位法?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仪器设备人气:176发表时间:2024-07-01 10:51:16

地方出台措施“缩小”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违反上位法?

日前,北京市消防救援局印发《聚焦打造“北京服务”持续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六项措施》,明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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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聚焦塑造首善标准、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高水平消防服务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研究制定了《聚焦打造“北京服务”持续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六项措施》(简称“六项措施”),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学习,加强政策宣贯,主动做好服务,抓好措施落实,不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项措施”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附件:聚焦打造“北京服务”持续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六项措施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聚焦打造“北京服务”持续优化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六项措施
一、优化审批政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二、精简申请材料。对于可以通过数据调取方式获取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救援部门受理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推行“一网通办”。申请人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或“京通”APP进行线上申请、查看办理进度、获取电子证照。
四、减少等待时间。对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救援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核查并告知办理结果。
五、提供“帮办”服务。根据申请人需要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全过程帮办,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政策解读、文书送达等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六、推行“并联办理”。消防救援部门与住建部门建立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联办理机制,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提前介入,消防救援部门派员与住建部门一并开展现场核查,统一检查意见,分别出具许可文书。

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聚焦塑造首善标准、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高水平消防服务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研究制定了《聚焦打造“北京服务”持续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六项措施》(简称“六项措施”),从六个方面明确了优化举措:一是优化审批政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二是精简申请材料。对于可以通过数据调取方式获取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救援部门受理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三是推行“一网通办”。申请人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或“京通”APP进行线上申请、查看办理进度、获取电子证照。四是减少等待时间。对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救援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核查并告知办理结果。五是提供“帮办”服务。根据申请人需要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全过程帮办,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政策解读、文书送达等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六是推行“并联办理”。消防救援部门与住建部门建立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联办理机制,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提前介入,消防救援部门派员与住建部门一并开展现场核查,统一检查意见,分别出具许可文书。

作为场所老板,相信都非常欢迎北京这个举措,不知道其他地区是否会跟进“抄作业”出台类似的措施然而,有网友认为,这个措施是否违反上位法《消防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法》明确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且不存在面积大小的问题,即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均需要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此次地方消防机构为优化营商环境而修改了营业前需要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范围,是否真的违反《消防法》呢?不好说,对于这个问题,相信有关机构在出台措施时也咨询过法务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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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像北京这样明确面积较小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早几年已经有如江西省、山东省等明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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