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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执行现行规范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仪器设备人气:177发表时间:2024-07-24 13:49:3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执行现行规范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住建部批准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了32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其中,通用前言中关于规范实施要求: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总则第1.0.2 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第二章目标与功能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要求。

2.1.2 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 保护公共利益;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1.3 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3 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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