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防验收,租赁合同无效吗?
合同纠纷引起的纠纷。律师声称租金是不可避免的,但损失是可以索赔的。
陶显生前向深圳商报记者反映,在其租用龙华新区观澜电子城三楼商铺的营业期间,发现对方存在火灾问题,因此拒绝支付租金,要求对方整改,但被店主告上法庭。
二房东不满消防
据陶先生介绍,2012年3月,他与观澜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2年的合同,将龙华新区观澜大道某电子城三楼一处3000***的房产作为办公楼出租,成为“二房东”。后来,由于生意不好,他把其中一半变成了休闲俱乐部。2013年6月,他在申请休闲会所第二次消防备案时,发现电子公司无法出具电子城整体消防验收证书,导致该项目搁浅。同年8月,他向电子公司递交了律师函,要求对方解决相关消防问题但无法解决,于是他停止支付所有物业费和租金。
2013年10月,电子公司观澜对陶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物业、水电等欠款。去年12月,陶先生就电子公司的消防问题向对方求情,要求对方赔偿全部装修费和200多万元的违约金。从双方的诉状来看,记者证实了上述情况。2014年3月,宝安区人民法院观澜湖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陶先生败诉。当他聘请新律师准备上诉时,电子公司派人清理现场,砸毁了电子城三楼陶先生的装修,准备再次出租。
陶先生说,因为看好龙华新区的发展,他签订了一份为期12年的E城合同,投资240多万元对物业、电梯和停车场进行了改造。现在,他被指控上法庭并砸毁了装饰。他还欠小房客违约金34万元,完全没有用。对方的火灾问题难道不能影响他们的正常运作,所以他们不能停止租房抗议吗?
记者从龙华新区消防部门查询到,2013年10月,电子城主楼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记录》,一楼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验收报告。二、三层虽已改建出租(含室内装修、使用变更等),但包括陶先生在内的经营者未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
在龙华市公安局福民***,民警查看了报案记录后,告知陶先生与业主因租赁合同发生了一起打砸抢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陶先生可以申请第三方评估,并将经济损失计入诉讼。
那么,在电子城主楼消防验收前,陶先生与业主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能否认定无效?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
据了解,***人民法院答复称,“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应当另行处理。出租房屋用于开设宾馆、饭店、***等公共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需要确认租赁标的已经通过消防安全验收。
在陶先生的案件中,律师认为,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承租人在使用该物业时应当支付租金,承租人未通过消防检查或检查不是辩护理由。但鉴于主楼消防安全验收是申请各子层租赁物消防安全验收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承租人在开业前无法办理所需手续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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