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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9月1日起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

文章出处:http://www.xdjyq.com/责任编辑:消防检测设备人气:发表时间:2021-09-03 15:55

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9月1日起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处罚;
(二)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但涉及住宅配套商业用房的行政处罚除外。
前款规定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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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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